据3月1日发布的《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》消息,前国际王于去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,缓刑一年零六个月。同时,他在陕西长安体育后备队教练组的同事刘、被判刑。
王(数据地图)
王、刘、曾担任陕西长安体育后备队助理教练。王曾效力于长春亚泰、大连、宁夏火凤凰等球队,并入选国家队;刘在球员时代曾效力于北京首钢、云南天元、大连、广州松日、广州医药、上海奇斗星等球队;球员时代孟国强效力于陕西大秦李菲克等球队。
根据判决书中的信息和证言,去年7月25日,由于长安体育后备队助理教练张某某第二天要离队,他的同事王、刘、顾某某前往汉中市刘坝县的一家酒吧娱乐。晚上22点,顾某某提议唱歌。酒保觉得太晚了,影响了周围其他人,拒绝了他的要求。王与酒吧负责人发生了争执。争执中,向酒吧负责人扔了一把椅子和一盏台灯,然后和王互打。随后刘在营盘站门口加入了战斗。
当时,颜某某率领的陕西长安田径队U23队正在营盘国际足球训练基地进行夏季训练。严某某听到此事后,在营盘站门口对几名教练进行了批评教育,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。
这次打架,酒吧工作人员两人受伤,物品损失141.1元。公诉机关认为寻衅滋事罪应追究刑事责任。
王、刘、对指控的事实、罪名和量刑均无异议。三人的辩护人表示,三人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,积极赔偿受害者的损失,取得了受害者的谅解,并要求从轻处罚,缓期执行。
终审判决:被告人王犯寻衅滋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,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。试用期自判决之日起计算;
被告人孟国强犯寻衅滋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,并宣布缓刑一年六个月。试用期自判决之日起计算;
被告人刘犯寻衅滋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,缓刑一年零六个月。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。